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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证监会应如何公布虚拟资产监管指引?

imtoken官网下载 2023-10-28 05: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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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氏合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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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香港证监会发表声明,解释新的虚拟资产监管指引。 新指引旨在将虚拟资产投资组合管理公司和虚拟资产基金分销商纳入中国证监会的监管范围,并为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的可能监管制定概念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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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声明,证监会将探讨虚拟资产交易平台是否适合在其监管沙盒内进行监管,并将观察有意从事该业务的平台营运商如何在沙盒环境下运作,以及他们是否能遵守监管建议要求。 在此阶段结束时,中国证监会将考虑为合适的平台运营商颁发牌照,并对其进行密切监控。

新规有两点值得注意: 1. 要求10%以上资产规模(AUM)为虚拟资产的基金,只能出售给专业投资者。 任何投资虚拟资产的基金和券商都需要在中国证监会注册。 2、中国证监会将启动监管沙盒,未来将考虑对合适的平台运营商发放牌照。

细则分为两部分,重点对虚拟资产投资组合管理公司和基金分销商进行监管,探索对平台运营商的监管。 其中,明确了虚拟资产投资组合管理公司的监管范围、监管标准、许可程序和虚拟资产基金分销商的具体条件。 他还指出香港比特币合法吗,在初步探索阶段,证监会不会向平台运营商发牌。

专业人士如何看待香港证监会此次发布的虚拟资产监管指引?

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陈云峰认为,香港证监会对虚拟货币交易所的监管将对虚拟货币市场的发展产生以下主要影响:

1、在沙盒实验中,对符合监管要求的交易所给予牌照,而不是将所有交易所都纳入禁止范围,通过在反洗钱、反欺诈、财务审计等方面加强监管,探索更合理的监管措施. 2、香港政府对虚拟货币的监管态度,将吸引更多其他国家的投资者通过在香港设立交易所获得合法经营资质。 3、通过投资者资质分类,更有利于保护投资者利益,维护虚拟货币市场稳定。 沙盒实验既是对交易所的监管探索,也是对投资者和虚拟货币市场的合理保护。

中央财经大学邓建鹏教授指出,

“一方面,香港沿用新加坡、加拿大、英国的监管沙盒,将其应用于区块链虚拟货币的交易,因此推出此次沙盒监管测试,是为了测试其风险。因此,香港采取了一些更有价值的金融发达国家。另一方面,香港对区块链或虚拟货币交易持谨慎态度,但尝试将其纳入监管立场是合理的。其有效性将影响中国大陆如何有效纳入区块链未来进入长期监管机制提供了一定的参考和借鉴意义。

新规对香港的基金、交易平台等实际业务有何影响? 对其他地区有何借鉴意义? 中国银行法研究会理事肖萨表示,

“香港证监会的做法仅代表香港对加密货币交易所的看法,并不代表中国大陆政府对加密货币交易所的态度松散。如果技术团队打算开展类似业务,他们可以选择全球。” “ 合法洼地”来实现自己的商业目标。 对于已经开始做相关尝试的主体,可能会从新加坡等国家转移到中国和香港。 方便利用国内的区块链技术优势是好事。

不过需要注意的是,此次强调“机构投资者”,意味着投资者的范围是有限的。 提醒散户(自然人)投资者不要盲目跟风,在部分机构的欺骗下参与高风险投资,一定要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否则可能遭遇“不堪重负”。 “

以下为指南全文:

关于虚拟资产投资组合经理、基金分销商和交易平台运营商监管框架的声明

2018 年 11 月 1 日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关注投资者对通过香港的基金和无牌交易平台运营商获取虚拟资产的兴趣日益增长。 证监会已识别出投资于虚拟资产所产生的重大风险,详情如下。 为应对相关风险,证监会目前正在就虚拟资产投资组织者和基金分销商应满足的监管标准发布指引,同时也在探索可能对虚拟资产交易平台运营商进行监管的概念框架。

背景

技术正在改变金融业的面貌。 分布式账本技术提供了一种以匿名方式数字化记录虚拟资产所有权的方法,并促进了点对点交易。 虚拟资产是价值的数字表示,也称为“加密货币”、“加密资产”或“数字代币”。 这些资产的特点是它们具有不同的形状并且在不断发展,这意味着它们可以是或声称是一种支付方式,使代币持有人有权获得当前或未来的利润,或者为他们提供产品或服务的使用权,或同时具有上述任何功能。

自 2008 年推出最广为人知的数字货币比特币(Bitcoin)以来,全球公众对虚拟资产的兴趣成倍增长。 比特币和其他数字代币的市值在 2018 年 1 月初达到顶峰,估计超过 8000 亿美元(1)。 目前全球有超过 2,000 种不同的数字代币在买卖,估计总市值超过 2,000 亿美元。 虽然数字代币的总市值较高峰期有明显回落,但仍有较大的交易量。 此外,市场对投资于虚拟资产的基金的需求不断增长。

尽管虚拟资产不会对金融稳定构成重大风险(2),但证券监管机构普遍认为虚拟资产对投资者保护构成重大风险。 根据监管权力的范围、活动的规模及其对投资者利益的影响,以及虚拟资产是否被视为适合监管的金融产品,不同司法管辖区对这些风险的监管反应各不相同。

在香港现行监管制度下,如果涉及的虚拟资产不属于“证券”或“期货合约”(或同等金融工具)的法律定义,其市场可能不受证监会监管。 因此,如果投资者通过不受监管的交易平台买卖虚拟资产,或投资于不受监管的投资组织公司管理的虚拟资产组合,他们将无法享受《证券及期货条例》提供的利益。 保障措施,例如确保安全保管资产和公平开放市场的要求。 如果平台运营商和投资组织者公司不受监管,则不会评估其适当性和适当性(包括其财务稳健性和能力),其运营也不受任何监督。

与投资虚拟资产相关的风险

虚拟资产对投资者构成重大风险,部分原因在于虚拟资产本身的固有性质和特征,部分原因在于虚拟资产交易平台或投资组织公司的运作。

估值、波动性和流动性

虚拟资产一般缺乏实物资产或政府担保的支持,没有实际价值。 目前,某些虚拟资产类别没有普遍接受的估值原则。 二级市场的价格受供需影响,具有短暂性和波动性。 如果虚拟资产的资金池较小且分散,投资者面临的波动性可能会进一步扩大。

会计与审计

关于审计师应如何执行鉴证程序以获得关于虚拟资产的存在和所有权的充分审计证据并确定估值基础,会计行业内没有商定的标准和行业惯例。 理性。

网络安全和资产保管

交易平台运营商和投资组织者公司可能会将客户资产存储在在线钱包中(即在可以访问互联网的在线环境中),在线钱包容易受到黑客攻击。 黑客通过网络攻击侵入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窃取虚拟资产的情况屡见不鲜。 受害者可能难以从黑客或交易平台上追回损失,损失可能高达数亿美元。

鉴于可用的合格托管解决方案数量有限,虚拟资产基金面临着独特的挑战; 可用的解决方案可能并不完全有效。

市场干净稳定

与受监管的证券交易所不同,虚拟资产市场仍处于起步阶段,并没有在一套公认的透明规则下运作。 运营中断、市场操纵和非法活动时有发生,所有这些都可能给投资者带来损失。

洗钱和恐怖主义融资风险

虚拟资产通常以匿名方式买卖或持有。 特别是,允许​​法定货币兑换虚拟资产的平台本身就存在更大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 如果涉及犯罪活动,投资者可能会因执法行动而无法收回投资。

利益冲突

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的经营者可以同时作为客户的代理人和委托人。 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如传统交易所、另类交易系统或证券经纪商,可以促进虚拟资产的初始分配(如首次代币发行)和/或二级市场交易。 如果这些运营商不受任何监管机构的监视,则很难发现、监控和管理利益冲突。

欺诈罪

虚拟资产可能被用作欺骗投资者的手段。 虚拟资产交易平台运营商或投资组织者公司在允许虚拟资产在其平台上交易或投资虚拟资产作为其投资组合之前可能未进行充分的产品尽职调查。 结果,投资者可能成为欺诈的受害者并失去他们的投资。

现有监管体系

证监会已发出多份通函,阐明其对虚拟资产的监管立场(3)。 如果虚拟资产属于“证券”或“期货合约”的定义,则此类产品和相关活动可能属于证监会的监管范围。 证监会亦在日期为2018年6月1日的通函(4)中提醒中介人香港比特币合法吗,如拟提供涉及加密资产的交易及资产管理服务,必须遵守(数据)项下的证券及期货(牌照及注册)通知规定规则。

证监会已对那些在进行虚拟资产相关活动时可能违反证监会规章制度的人采取了一系列行动,包括提供监管指引、发出警告信和合规信,以及采取监管行动(5)。

然而,许多虚拟资产并不构成“证券”或“期货合约”。 此外,管理仅投资于不构成“证券”或“期货合约”的虚拟资产的基金,不算作证券及期货条例项下的“受规管活动”。 同样,仅为不属于“证券”定义范围的虚拟资产提供交易服务的平台运营商不受证监会监管。 尽管有上述规定,如果公司从事分销投资于虚拟资产的基金,则必须在证监会获得许可或注册,无论这些资产是否构成“证券”或“期货合约”。

一、虚拟资产投资组织者和基金销售者监管指引

许多虚拟资产的投资者将不受证监会运用其监管权力将金融产品归类为“证券”或“期货合约”的传统方法的保护。 中国证监会决定采取成功几率高的方式,将虚拟资产投资组织者的大部分活动纳入监管范围。 相关监管框架和监管标准的主要原则概述如下。

(a) 虚拟资产投资主办公司

(i) 监测范围

以下几类虚拟资产投资主办公司将受到证监会的监管:

• 管理资金完全投资于不构成“证券”或“期货合约”的虚拟资产并在香港分配此类资金的公司 经营活动(证券交易)。 证监会亦会对管理这些基金施加发牌条件,以供监察; • 如果此类公司也全部或部分管理(受最低限度豁免(6 )) 投资于不构成「证券」或「期货合约」的虚拟资产的投资组合,证监会亦会透过施加发牌条件监察相关管理工作。

(ii) 监管标准

为了向投资者提供更好的保障,证监会认为有意投资虚拟资产的持牌投资组织者公司,无论这些虚拟资产是否构成“证券”或“期货合约”(7),他们基本上都受制于相同的监管要求 (8)。

为此,证监会制定了一套标准条款和条件(条款和条件),其中纳入了现有要求的关键条文,并在必要时对其进行了修订,以更好地应对与虚拟资产相关的风险。 例如,只有符合证券及期货条例定义的专业投资者才能投资任何虚拟资产组合(须符合最低豁免要求)。 这些条款和条件是基于原则的,通常应适合作为对虚拟资产投资组织者公司施加的许可条件,但可能需要根据个别管理公司的业务模式进行细微修改和澄清。 一些主要条款和条件载于本声明的附录 1“适用于管理虚拟资产组合的持牌公司的监管标准”。

(iii) 许可程序

牌照申请人及持牌法团如正管理或计划管理一项或多项投资于虚拟资产的投资组合,须通知证监会(9); 生意活动。 如果公司似乎有能力达到规定的监管标准,将提供建议的条款和条件(如适用),证监会将与该公司讨论并根据其特定业务模式进行更改,以确保拟议的条款和条件是合理和适当的。

如果许可证申请人不同意遵守拟议的条款和条件,其许可证申请将被拒绝。 同样,拥有虚拟资产组合的现有持牌法团不同意遵守拟议的条款和条件,将被要求在合理时间内结束这些投资组合中的虚拟资产交易。

建议的条款和条件将作为许可证的条件施加,但须经许可证申请人或持牌法团同意。

持牌法团未能遵守发牌条件很可能会被视为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作出不当行为。 这将对其适当人选资格产生负面影响,并可能导致证监会采取监管行动。

(b) 虚拟资产基金的分销商

在香港分配(全部或部分)投资于虚拟资产的资金的公司将需要获得许可或注册以进行第 1 类受规管活动(证券交易)。 因此,此类公司在分配这些资金时必须遵守现行法规,包括提供适当建议的义务。 鉴于投资者面临的重大风险,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于2018年11月1日发出《致中介人的通知-虚拟资产基金的销售》,就销售虚拟资产基金时应符合的标准及惯例作出规定,规定进一步指导。

在此安排下,本身并非由第 I(a)(i) 部分所指公司管理的香港另类虚拟资产基金,仍将被称为第 I(b) 部分上市公司,所有这些公司均受监管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 因此,这些基金的管理和分配将始终受到证监会的监管。

二。 探索对平台运营商的监管

另一方面,证监会也在本次声明中阐述了可能对虚拟资产交易平台进行监管的概念框架,以期探索对虚拟资产交易平台进行监管是否合适,并在探索后得出结论。阶段。 如果证监会拟向任何虚拟资产交易平台颁发牌照,建议虚拟资产交易平台运营商的监管行为标准应与适用于现有持牌自动交易服务提供商的标准相媲美。

证监会认为,如果实施概念框架下的监管方式,可为有能力并愿意遵守严格标准和惯例的平台运营商提供合规途径,并将持有牌照的人与不打算持有牌照的人区分开来申请它。 有执照的运营商是有区别的。

一些全球最大的虚拟资产交易平台似乎在香港运营,但不在证监会 10 和任何其他监管机构的权限范围内。 鉴于投资者保护问题的严重性和考虑到国际发展,证监会认为有必要认真和全面地探讨是否(如果是)以及如何在现有权力下监管虚拟资产交易平台。 为了对这一概念框架进行有意义的研究,证监会将与那些打算并已表明其对预期达到的严格标准的承诺的虚拟资产交易平台运营商合作,将他们纳入证监会监管沙盒11。

在初步探索阶段,证监会不会向平台营运商发出牌照; 相反,它将与平台运营商讨论应满足的监管标准,并根据这些标准观察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的实际运营情况。 证监会还将考虑其拟议法规在解决风险和提供适当投资者保护方面的有效性,并将根据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在沙盒中的表现,审慎考虑虚拟资产交易平台是否真正适合证监会监管。 需要考虑的因素包括拟议概念框架的充分性和有效性; 遵守条款和条件的能力; 投资者利益; 以及当地市场和国际监管的发展。

鉴于平台运营商相关技术或业务模式的固有特征,证监会最终可能得出结论,无法根据其建议的标准妥善处理所涉及的风险,无法确保投资者得到保护。 在此情况下,证监会可决定平台营运者不应受证监会监管。 例如,由于虚拟资产匿名技术区块链的关键特征,证监会现阶段无法确定平台运营商是否能够达到应达到的反洗钱标准。 证监会还必须考虑到整个虚拟资产行业的快速发展,以及国际监管的发展,包括国际证监会组织 (IOSCO) 开展的工作。 这个探索阶段对于证监会了解平台运营商的实际运作情况以及确定这些平台是否适合监管非常重要。 如果证监会在本阶段结束时作出肯定判断,将考虑向合资格的平台营运商发出牌照。 为避免公众对平台运营商的监管状况产生混淆,现阶段将对沙盒申请者的身份和相关讨论的细节进行保密。

如果证监会向合资格的平台营运商发出牌照,则会施加适当的发牌条件,而营运商将进入沙盒的下一阶段。 这通常意味着经营者需要更频繁地报告、监督和审查,以便他们可以利用证监会的密切监管,制定严格的内部控制措施,并解决证监会对其业务行为产生的任何关注。 当这些运营商在沙盒中运营时,证监会还可以通过与这些运营商密切沟通,进一步考虑或改进其监管和监督方法。 至少 12 个月后,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经营者可以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取消 12 或修改部分许可条件并退出沙盒。 在此阶段施加的许可条件(以及条款和条件)将保持公开。

概念框架的详情载于附件二《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经营者潜在监管的概念框架》。 证监会将监察虚拟资产相关活动的发展,并可能适时发出进一步指引。 如市场参与者有任何疑问,请联络金融科技联络处(fintech@sfc.hk)。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中介人事务部

1 CoinMarketCap 网站:2 Financial Stability Board 于 2018 年 10 月 10 日发布的题为“Crypto-asset markets - potential channels for future financial stability implications”(加密资产市场 - potential channels for future financial stability implications)的报告:。 3 包括日期为 2017 年 9 月 5 日的“首次代币发行声明”、日期为 2017 年 12 月 11 日的“致持牌公司和注册机构的通函 - 关于比特币期货合约及相关问题”以及日期为 2 月的新闻稿2018年9月9日,题为“中国证监会提示投资者防范数字货币风险”。 4 详情请参阅日期为 2018 年 6 月 1 日的“致中介人的通函 – 遵守通知规定”。 5 详情请参阅日期为 2018 年 3 月 19 日题为“证监会采取监管行动以停止向香港首次代币发行”的新闻稿孔公”。 6 换句话说,只有打算将所管理投资组合总资产价值的 10% 或更多投资于虚拟资产的虚拟资产投资组织者公司才受证监会监管。 7 这是基于虚拟资产作为一种资产类别,无论是否构成“证券”或“期货合约”,都具有相似的特征和风险特征。 8 这是指证监会根据附属法例、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持牌人或注册人行为守则、基金经理行为守则和证监会发布的现行指引、通告和常见问题指南、通告和常见问题。 法律和监管要求(统称为“现有要求”)。 9 为免生疑问,即使 (i) 持牌申请人或持牌法团正在管理或拟管理任何虚拟资产组合,意图将少于该组合总资产价值的 10% 投资于虚拟资产; (ii) 所涉及的虚拟资产具有《证券及期货条例》所界定的“证券”或“期货合约”的特征,而这两者均适用本通知规定。 10 提供非“证券”或“期货合约”虚拟资产交易的平台不在证监会监管范围之内。 11 详情请参阅 2017 年 9 月 29 日“证监会推出监管沙盒”的新闻稿。 12 例如关于持续报告义务的发牌条件。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巴比特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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